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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 公务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体检、体能测评 笔试后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确定最低入围分数线,在入围分数线上的考生按一定比例参加体检、体能测评。体检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项目包括内科、外科、五官科、胸透、血常规、肝功二项、尿常规、乙肝两对半等项目。 体能测评分男子组和女子组,各测评四个项目,男子组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立定跳远和引体向上,女子组测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立定跳远和仰卧起坐。测评结果一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男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10×4往返跑 | ≤13″1 | 1000米跑 | ≤4′25″ | 立定跳远 | ≥2.0米 | 引体向上 | 5个 |
2、女子组 项 目 | 标 准 | 10×4往返跑 | ≤14″0 | 800米跑 | ≤4′20″ | 立定跳远 | ≥1.4米 | 仰卧起坐 | 20个(限时1分钟)或 45个(不限时) |
二、面试 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考职位成一定比例参加面试:招考人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以下的职位,比例为1:3。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在面试前,须向招考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以及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和复印件),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缺少上述材料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将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依照《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三、政审、考核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名,按与招考职位1:1的比例确定参加政审、考核人员。政审、考核依照《海南省录用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政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并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递补考核人员。 四、公示 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天。 五、录用 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注意事项 (一)拟录用人员在公务员录用审批前必须通过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考试(取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人员除外)。 (二)新录用人员全部分配到基层所队工作,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1年。 查询电话:65312634(省公安厅) 联系人:王警官、方警官 海南省公安厅政治部 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 |